从300万到500万,恶意注册商标赔偿提高上限

2020-12-06 02:26:14 450 0
毅哥

恶意注册的行为表现在于一般是他人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的名气,但是没有注册的商标,最容易被其他的人抢先注册。20 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将正式施行。这次修法,重点围绕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等作出规定。

       

此次修改比照《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新《商标法》第四条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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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彭于晏大家 应该都不陌生吧,这个名字已经成了形容词,如果有男生被夸像彭于晏的话可以开心很久。而在前年,彭于晏陷入了一场名誉权案的纠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彭于晏起诉微博加V用户陈某、某饮品公司、某视频App

应当予以驳回。               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将正式施行。《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 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 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 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例如《解释》第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 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企业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也不能去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否则有可能也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儿。

“鹿角巷”曾经风靡一时,但在早期阶段,在商标保护方面做得并不好。鹿角巷被山寨困扰,在这期间,有2000多个公司、个人申请了5000多个鹿角巷商标,造成了一种现象级的商标抢注事件。熬了一年多,2019年3月,鹿角巷商标进入公示期,本以为可以松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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